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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貴州省林木種子經營管理辦法

        放大字體  縮小字體 發(fā)布日期:2009-11-10  瀏覽次數:558
        核心提示:貴州省林木種子經營管理辦法 (1992年4月21日 黔府辦〔1992〕39號)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林木種子經營管理,發(fā)展林業(yè)生產,維護林木種子生產者、經營者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》及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我省實際,制定本辦

          貴州省林木種子經營管理辦法
          (1992年4月21日 黔府辦〔1992〕39號)

          第一章 總則

          第一條 為加強林木種子經營管理,發(fā)展林業(yè)生產,維護林木種子生產者、經營者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》及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我省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          第二條 在我省范圍內生產、經營、使用和管理林木種子的單位和個人,必須遵守本辦法。
        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,是指用于林業(yè)生產的籽粒、果實、根、莖、苗、芽等繁殖材料。
          第四條 省林業(yè)廳是全省林木種子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,自治州、市、縣、自治縣、特區(qū)、市轄區(qū)和地區(qū)行署林業(yè)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(qū)域內的林木種子工作。

          第二章 種子經營

          第五條 林業(yè)部門建立的林木種子生產基地的種子,由其有計劃地統(tǒng)一組織收購和調劑使用。
          第六條 經營種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          (一)有正確識別種子種類、鑒定質量和掌握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;
         。ǘ┚哂薪洜I種子所需資金、場所、設施和貯藏條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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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第七條 經營林木種子的單位或個人,須向當地林木種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,填寫林木種子經營申請表,經審查合格,由縣級以上林木種子管理部門核發(fā)《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》,憑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營業(yè)執(zhí)照后方可經營。
          第八條 用于常規(guī)造林、育苗、飛播的種子,其價格由縣級以上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制定,報同級物價部門備案。珍貴稀有樹種的種子,實行議購議銷。
          第九條 經營林木種子的單位或個人所經營的種子質量,應當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的種子質量標準,并向當地林木種子管理部門申請質量檢驗,獲得《林木種子質量檢驗合格證》后,方能銷售、調運。
          經營林木種子嚴禁摻雜使假、以次充好。
          第十條 省內縣與縣之間調撥、運輸林木種子,須持有縣級以上林木種子管理部門的種子調撥單;運輸或郵寄出省的林木種子,須持省種苗管理機構的有效期內的林木種子調撥單、質量合格證和省植物檢疫管理部門的植物檢疫證書,到運輸或郵政部門辦理運輸、郵寄手續(xù)。
          從外省、外縣調入的林木種子,須接受用種地縣級以上林業(yè)種子檢驗人員的復檢。
          第十一條 林木種子管理部門有權對國營、集體、個人生產經營、使用的種子進行抽檢,不合格的種子,由林業(yè)部門按有關規(guī)定處理。

          第三章 處罰

          第十二條 無《林業(yè)種子經營許可證》經營林木種子的,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,沒收違法所得;情節(jié)嚴重的,可并處經營額10%以下罰款。
          第十三條 出售假劣種子的,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和假劣種子,處以假劣種子經營額30%以下罰款,并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;情節(jié)嚴重的,還可處以假劣種子經營額60%以下罰款,并吊銷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營業(yè)執(zhí)照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          第十四條 涂改、偽造、轉讓、出租、出借、出賣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、質量合格證、植物檢疫證的,沒收其非法所得,并處50元以下罰款,直至吊銷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營業(yè)執(zhí)照;情節(jié)嚴重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          第十五條 搶采掠青、損壞母樹、在劣質林內采種的,責令停止采種、賠償損失、沒收種子,并處300元以下罰款。
         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,屬于林木種子管理的,由林木種子管理部門處罰;屬于工商行政管理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罰。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         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,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;對復議決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。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,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          第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處罰時,罰沒款收據,使用省財政廳統(tǒng)一印制的《貴州省收繳罰沒財務收據》,罰沒收入上繳同級財政。

          第四章 附則

          第十九條 《貴州省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》、《貴州省林木種子質量檢驗合格證》、《貴州省林木種子調撥運輸單》由省林業(yè)廳統(tǒng)一印發(fā)。
         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(yè)廳負責解釋。
         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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